湖南巡抚关防
清代地方政府机关,基本沿袭明制,在省级设总督与巡抚。清朝的总督,一般总管两省或数省的军政与民政。巡抚,则为一省的地方长官,同是封疆大吏,大致是以军事归总督,民事归巡抚。巡抚之下,一省的政务,又分之于布政使司(主管民政)、按察使司(主管司法),以及守、巡各道,分负专责,以督率府、县各官,总其成于督、抚。司、道都是监督府、县的,所以通称“监司”,有权向皇帝直接奏事。道下依次为府、州、县的设置。
总督为正二品,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掌统辖一地区文武、军民,总理戎政,保卫边疆。巡抚,从二品,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关于总督、巡抚衙门,并无定制的组织机构。机关办事工作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大清会典》所记的各省督抚衙门额设笔帖式,专设负责满文、蒙文笔帖式,是国家设置的。此外就是书吏、承差、幕宾等,由总督或巡抚自行招募,主要承担保管及办理各种文牍事务。
总督、巡抚的公务印章称“关防”。关防一词始于明代出现的临时差务印章,一般长方形阔边,朱文居多,取“关防严密”之意。明太祖为防止群臣预印印章于空白纸作弊,将方印左右对分,各执其半,以便拼合验核。在明代,总督与巡抚都是临时性质,后来渐成定制,清朝督、抚印信沿用明朝官员的“关防”制度。
总督、巡抚关防一般由本人收管。道光十九年(1839),闽浙总督钟祥的印信在寓所被窃,只好借用盐政印信办理公务。上谕:“钟祥身为总督,印信乃其随身携带之物,而住屋又系外人难到之地,何至毫无觉察被贼窃去,钟祥著先行交部议处。”
巡抚下设有布政使(一般称“藩司”,从二品,掌一省之行政)、按察使(一般称“臬司”,正三品,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两司下为道员,清初设布政使左右参议、参政,驻守一定地方,称“守道”“巡道”。各道员或通辖全省地方,或分辖三四府地方,无论守道还是巡道,都是辅佐藩、臬两司办理地方政务的,是省与府、州之地方官。两司与各道都有自己的官衙,有自己的官印。
清代县印
司、道以下的地方行政机关,有府、直隶厅与直隶州。知府为一府之长官,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一般下设同知、通判等官,其衙门称厅。州是府属的行政单位,或因地特设,或以繁要之县改设,其规制如县。县是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机关。据《光绪会典》载,当时全国共有知县1314人。
各省地方机关,除管理一般军政、民政的督、抚、司、道之外,尚有学政、漕运、盐务、河道、税关等机关。学政是督察各府、州、县儒学事务的,其长官称“提督学政”。漕运,是由水道转运粮食,其长官称“漕运总督”,下边还有“督粮道”,专管粮运事务。管理盐务的最高长官叫“盐政”,下设盐运使与盐法使等礼宾司。治理河道的长官,叫“河道总督”,下设管理河道与厅、汛。税务局关的长官为“监督”,或为“海关道”。这些主管官,或特简任,或由地方官兼任。
清代地方政府机关中,主要办事员是那些编外的幕僚、胥吏、差役等。首先是幕友。有清一代,上至督抚,下至州县,无不礼聘幕友,佐理政务,主要负责刑名、钱谷、书启等。清代胥吏经制吏(额设),包括书吏、承差、典史、攒典等;非经制吏(额外之吏),包括贴写、帮差、挂名胥吏等。差役或称衙役,从职务性质上分为皂隶、捕快、民壮等。县衙内六房的书吏也有自己的印章,属私印公用。
州县用印,十分讲究。堂官用印之时,先要看稿上画“行”,然后再看师爷的图章盖没盖,最后才确定是否钤印。
清代地方官之印信,总督、巡抚、布按两司皆有监印官,每用一印,其旁必加盖监印官之衔名戳。
公务印章被视作地方官员的命根子,称印把子。官员到任,第一件事就是接印。凡在京铨放地方官,在赴任途中即要发役谕帖,名曰“一掌经”。如果是在省候补人员,或委署或补各外缺者,无论远近,亦应预备。此谕后面订有接印日期。官员到的时候,唤礼房送仪注单子,进署接印。同时叫户粮官吏两房备办公案、印盒、印垫、印架。
官员第一天正式上班升堂,排衙画卯,与各下级官吏酬酢礼毕后,散堂进衙,即举行开印礼,礼书唱赞,行四拜之礼。佐贰备果盒酒,公堂拜贺。接印时即谕礼房照常预备香案等件,先登仪门,行一跪三叩礼,再升暖阁,传头二三梆(这是县官,如果是总督、巡抚等则放礼炮)。打点一下,升座大堂,望北阙拜印,行三跪九叩礼,升座。司印者将印信验明,有无痕迹,再看印柄为要。
来源:中国档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