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
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文书和管理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十八条 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永久及长期保存的档案。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城市社区数量多、分布广、涉及城市最大的公众群体,社区档案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也是民生档案的重要内容。按照《办法》要求,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归档范围,定期将分散的各种内容、形式和载体的社区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近日,共同制定了《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2015年9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照项目——时间排列编号;设备仪器档案按照型号分类整理,按照型号——时间排列编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39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5]18号)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