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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时期对党章的三次修正

2017-05-04 11:04 来源:南方网 乐 之

1924年到1927年,中国人民进行了反对北洋军阀统治的战争和政治运动。大革命时期,政治局势变幻莫测,革命形势风起云涌,中国共产党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开始走向成熟。中国共产党分别在1923年、1925年和1927年三次修订党章,使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趋于规范,为进一步搞好党的各方面建设奠定了基础。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严格入党手续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部分)

1923年6月,中共三大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通常称为三大党章。这次修订,把重点放在了严格入党手续和发挥地方委员会一级组织的作用,体现了党在组织建设方面的日趋成熟。

为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以适应革命事业发展的需要,三大党章在党员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体现在:由原来的只需一个介绍人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将原来的党员入党须经地方执行委员会许可并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才能成为正式党员的规定,修改为经小组会议通过,地方委员会审查,区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候补党员,还补充规定了“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地方委员会”。三大党章首次规定了候补党员的候补期制度,即便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的党员,也要经过候补期的考验。“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相同”。

党章中之所以对党员入党手续做出了比以往更加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当时在中国这样一个产业工人人数很少,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情下,我们党要尽快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组织,就需要吸收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分子入党。而他们入党时,就不可避免地会将农民意识、小资产阶级思想甚至剥削阶级思想带进党内来。二是为了建立革命统一战线,中共三大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以个人资格加入中国国民党,这也不可避免地使党的肌体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这两方面因素决定了党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对党员的要求,严格入党手续,审查和防止投机分子和不够条件的人入党。

三大党章对党的各级组织成立的人数进行了调整。将原来“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的规定,改为“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组”;将中共二大党章规定“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可成立地方执行委员会”,改为“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可以成立“地方执行委员会”;将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分别由原来的五人和三人改为九人和五人。这说明,在组织方面,党开始注意发挥地方执行委员会一级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因为随着党员人数的增加,党的地方支部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像过去那样党内一切事务主要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和管理的难度有所增加,相对而言,地方执行委员会一级组织更便于了解当地党员和要求入党的人的实际情况,发挥地方委员会在审批新党员手续这一环节中的作用,有利于从组织上把好党员质量关。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重视并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即四大党章。重视并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是四大党章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四大党章中,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

四大党章首次规定了支部成立的条件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应公推书记一人或者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名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属中央。支部人数过多时,得斟酌情形分为若干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之。”可见,与中共三大以前的党章相比,党小组的概念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党小组是党的最基层的一级组织,这里的党小组只是作为党的支部的一部分。

四大党章对候补党员的权利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三大党章修正案有关候补党员有选举权的规定,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由于表决权的使用范围要比选举权宽泛得多,这意味着不仅取消了候补党员在选举中的选举权,而且不允许候补党员在党的一切活动中行使表决权。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部分)

在四大党章中,改变了对党中央最高领导人的称谓。“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均须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四大党章将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名称改为“总书记”,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党的最高领导人称为总书记,并实行总书记制,这是我们现行的党的总书记称谓和领导制度的历史源头。

从四大党章新增加的内容中,能够反映出全党对党的组织建设的高度重视,它对于后来正确开展党的组织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部分)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党的组织章程规范化的开端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根据中共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对党章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它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章程规范化的一个开端。《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唯一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党章,这在以后的历次党章修改过程中再也没有出现过。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们党当时正处在非常危急的时期。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提出了很多个“第一”,标志着党的组织章程开始进入了规范化发展进程。同以往的党章相比较,《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从内容到体例,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做了根本性的修改,由《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的六章三十一条,改为十二章八十五条,是我们党历史上条目最多的党章。

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五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部的指导原则”加以规定,同时规定,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标志着党内民主制度有了重大突破。此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党章。五大党章还提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措施。

第一次明确党的组织系统按照全国、省、市(或县)、区、生产单位五个层次划分,并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任务。这样,就按照行政区域确定了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系统,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党的组织体系。

第一次用专门条款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四项工作任务: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报告;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及其他。

第一次明确规定“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支部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并规定了支部的六项任务,包括宣传和组织群众,教育、吸收党员,讨论党的重要问题等。

第一次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委会的设置和组成。中央委员会选举若干名正式委员组成中央政治局,其任务是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选举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改组。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这项规定健全了党的中央机关,有利于增强党的集体领导,为以后党的中央机关的组织建设奠定了基础。中央政治局这一组织机构一直保留至今。

第一次规定选举产生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这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规定了两级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和省委的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团(即党组)的设置及其职责。“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中,“有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必须组织党团”。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单独列为一章,实际上要求把青年团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是建党以来对党章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性的修改,在党章内容上确立了主要规范,在党章结构上确立了基本框架,在党的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中所示档案为中央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3月24日 总第3044期 第二版

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编辑:陈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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