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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怀历史 继往开来

2017-03-10 16:35 来源:南方网 贾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随着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展开,加强国家政治、法律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迫切需要。1952年12月24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四十三次会议,会上讨论了中国共产党关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会议召开之前的12月18日,周恩来就准备召开的上述会议写了一份讲话提纲,提纲中谈了选举制度的原则问题、选举的准备工作、宪法起草及讨论范围等7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纲领十二条十三条

  执行大会职权与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普选的条件已经成熟,明年不做,后年也要做了,再开一次政协来执行大会职权已无必要。

  二、承认政协继续存在,根据政府组织法七条十款,使利于及早筹备,以公开进行为好。时间定在秋冬两季,便于伸缩。

  三、关于选举制度的原则问题

  普选一般作到,但有临时性限制,其比例农村约占3%上下,城市会更少,还是最广泛的普选,民族、性别、华侨、财产、教育、住所,年岁无限制。

  平等是确定的,一人一票,但有优先性和照顾团体,职业选举可不要,城市工矿划区和资级代表须有调剂。

  直接是前途,目前还须经过四层间接选举。

  秘密与公开并用,一般讲基层是公开,省及全国可以秘密。

  口号是召开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四、选举准备工作

  选举登记与户口调查结合

  现有人数,年龄,性别,政治权利(富农,地主;满期问题,控制数及批准权在县、区)

  乡村与城市

  选举区划——基层乡与城区,均得划选举区及分区。

  选举委员会及干部准备

  提候选人及提联合候选名单(13条四款),县以上均须作此准备。

  投票方式

  罢免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五、宪法的起草及讨论范围(省、市人民代表大会)

  六、我们的准备工作

  1.成立党内小组:邓、邓、董、彭、周、陈、刘、李、安、胡、谢十一人。

  组织选举问题的办公室

  成立宪法起草小组

  2.十月二十四日政协座谈

  3.内务座谈会传达,县市代表会议报告和准备。

  4.一月十日政府开会决定公布成立两个起草委员会

  5.二月二十日政府公布选举法及登记表。

  6.省县两级进行干部训练(三、四两个月)

  7.四、五两月进行乡选

  8.六月——县选

  9.七月——省选,至迟不过15/8,边区民族区可提早。

  10.早到九月迟至明年二月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1.宪法草案应在六月公布。

  12.全国人代人数以一千五百左右为限。

  七、政协第二届全体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月开全委会

  十月或八月开全委会

  (文中第六部分中的序号由编辑修改)

周恩来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做的政府工作报告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会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紧张的筹备阶段。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出席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大会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1954年9月23日,周恩来在会上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他指出,从1953年起,我国开始了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工作在整个国家生活中已经居于首要的地位。政府工作报告中具体指出:

  “我国在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二年迅速地完成了工业恢复的任务,在恢复期间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三十六点九。在建设期间,工业发展的速度当然要低些,但是一九五三年工业总产值仍然比一九五二年增加了百分之三十三。一九五四年预计现代工业的总产值将等于一九四九年的四点二倍,如果再加上农业和手工业,那么今年的工农业总产值将等于一九四九年的二点二倍。这样的发展速度,在旧中国是不能够设想的。

  拿几项最重要的工业产品的一九五四年的预计产量来同一九四九年产量比较一下,我们可以看到以下的动人的数字:电力一百零八亿度,等于一九四九年的二点五倍;原煤八千一百九十九万吨,等于一九四九年的二点六倍;生铁三百零三万吨,等于一九四九年的十二点四倍;钢二百十七万吨,等于一九四九年的十三点七倍;金属切削机床一万三千五百十三台,等于一九四九年的八点五倍;水泥四百七十三万吨,等于一九四九年的七点二倍;棉纱四百六十万件,等于一九四九年的二点六倍;机制纸四十八万吨,等于一九四九年的四点五倍。当然这些产量还是很少的,但是它们的增长状况表明,只要坚持努力,我们的前途是无限光明的。”

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草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草案》,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全国。所有自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

  1954年9月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重大历史使命后胜利闭幕。本次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

  (本版档案由中央档案馆提供)

编辑:陈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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