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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间司法实践的“活化石”

2021-03-18 11:27 来源:南方网 徐洁萌 张志伟

  编者按

  为唤醒和加强全社会的档案文献保护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档案文献遗产抢救、保护工作,1995年,国家档案局牵头组织成立了“世界记忆工程中国委员会”,2000年正式启动“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国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知名的文献学、档案学、图书馆学、历史学和古籍版本专家组成,负责鉴定、评选工作。从2002年到2015年,国家档案局先后公布了四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共有142件(组)档案文献入选。这些入选的档案文献,是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中的珍品,每一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历史意义,是不可再生的“集体记忆”。它们记录了华夏文明悠久灿烂的历史,反映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犹如一颗颗熠熠生辉的明珠,又好似一座座令人敬仰的丰碑。《珍档阅览》栏目从本期起推出《中国档案文献遗产》专栏,向读者讲述这些档案背后的故事。

  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是目前已知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晚清民国时期基层司法档案文献。《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详细记录了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变革的完整过程,对研究我国近代民间法制具有重要作用。2015年,《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入选第四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万余卷宗 透视近代社会万象

  《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共计17411卷,88万余页,记录的诉讼案件超过两万个,档案以卷为单位,一个案件为一卷,案卷时间起自1912年,止于1949年。由于司法案件具有延续性的特点,如诉讼持续、旧案新诉、新案引证旧案文档等多种原因,它也包含了相当数量的晚清案卷,因此,档案所属的实际年代为清咸丰八年(1858)至1949年。

仿古青瓷案审理过程中浙江省长公署训令第一九八七号

            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

  档案以纸质文书为主,纸张大小多为16开,文字为手写体。民国时期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卷宗,构成了这批档案的主体。主要包括各个时期的状纸,状纸填有原被告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信息;由当事人或讼师、律师撰写的诉状、辩诉状的原件及抄本或副状;知县、承审员或法院推事的历次判词、调解笔录、言词辩论记录、庭审口供、传票、保状、结状、领状;各级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之间的来往公函。有的还附有作为证据的契约、分家书、婚书、系谱简图、法警的调查记录、田产山林的查勘图等。

  此外,《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还包括清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年间的诉讼档案及验尸报告、证据档案近百件,以及《龙泉县监狱杂账册》《监狱各犯花名册》《监狱生活补助费清册》《法院职员办案月报表》《龙泉县商业登记簿》《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浙闽分署龙泉县配发救济款报销表》等历史资料。

  这些档案资料记录了民国时期司法纠纷和案件发生、调解、提起诉讼,直至最后判决、上诉和执行的完整的法律过程,其中不少资料还生动展现了晚清民国时期人们日常生活、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细节。

“民告官”案 体现民众法律意识

  《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中记录了一宗典型的“民告官”的案例,从中可见,当年,普通民众已经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关档案完整记录了这起涉及官民纠纷的案件从发生、上书申请、补叙再到判决处理的全过程。

  这起案件发生在1929年11月,大致案情是,龙泉法院侵占该县婺州会馆为法院办公场所,引起婺州会馆商人抗议,进而上书浙江省高等法院。卷宗由婺州商人的上书申请、婺州商人补叙、浙江省高等法院训令等文献组成。在上书申请中,9位婺州商人提出婺州会馆“系婺州旅龙人民完全私有产业,为龙泉人民所共信。谁料龙泉法院高院长于十一月二十八日,擅权侵占作为法院机关……请求浙江高等法院院长饬令迁移,不甚感德之至”。数日之后,他们又对法院侵占会馆的事实作了补叙。不久,浙江省高等法院以训令的形式,对此案予以回应。一方面承认会馆作为民产的性质,龙泉法院不能任意占用;另一方面,根据共有财产处分需要征得全体同意的法律原则,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并将调查和处理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和法院。该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是,龙泉法院经协调得到会馆部分董事同意,以“借用”的形式继续在婺州会馆办公。

“仿制古青瓷”案 保存地方历史记忆

  除了记录案例本身以外,《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中的很多案卷还记载了珍贵的地方历史信息。从一份记载仿古青瓷案件始末的档案中,可以了解当时龙泉青瓷业传承发展的情况。

  1918年9月,龙泉大通和银行当手季克明向县公署呈递了一份刑事诉状,据诉状称,张锡妹、张水清先后将5件仿制的假古瓷托名为宋代大窑古瓷,哄骗季克明以250元全数买下,后季克明察觉是假货,无法转售,于是控告张锡妹、张水清以及制瓷人廖献忠串通诈骗。廖献忠辩称自己是仿制大窑古器,明仿明卖,并无欺诈。

  另有大通和银行李为蛟因季克明被骗,函请警佐派警至廖献忠家将瓷器及未完工的半成品收缴而去。廖献忠因此起诉李为蛟,并递呈至浙江省长公署和浙江实业厅,恳请返还瓷器。后浙江省长公署和浙江实业厅分别签署训令和指令,要求龙泉县公署查明实情,并指出仿古和伪造不同,若廖献忠果能仿制古代官窑青瓷,理应保护。案件最后以知事撤销该案,牌示廖献忠领回被缴的瓷器;廖献忠以“瓷被更换”为由,不愿领回而不了了之。

  该案件档案由刑事诉状、训令和指令等文献组成,保留了珍贵的地方历史记忆,也呈现了清末民初龙泉青瓷业发展的状况。一方面,由于清末时期龙泉青瓷烧制技艺衰落,宋元古瓷备受追捧,为谋求暴利,盗掘古窑址和古墓寻找古器十分猖獗,也有不少民间艺人专门从事研究仿制古青瓷;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促进青瓷业正常发展,非常重视对该行业秩序的维护,对盗窃、伪造青瓷进行严厉打击,而对仿制等行为则持保护和积极的扶持态度。

来源:中国档案报

编辑:陈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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